
兰州工程机械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得到严肃、公正、合理、及时地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单位负责人、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教学运行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2.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3.教学事故的具体分类与等级详见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
4.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处理。
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机构的组成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各单位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由教务处、人事处、督导室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必要时对教学事故进行核查,对教学事故等级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单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基层部门(教研室、科室等)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教学事故的行为和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填报《兰州工程机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等。
四、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对教学事故的行为和事件进行认真核查,填写《兰州工程机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形成教学事故报告(说明事故过程、后果、拟认定事故等级及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对教学事故进行审核及等级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
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级、Ⅱ级的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呈报教学主管副校长审批。
经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级的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呈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提交校务会议形成决议。
对通过审批或形成决议后确认了等级的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学校办公室行文发布。
五、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本校专职教职工教学事故的处理:
①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二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Ⅱ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数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第三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②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做解聘处理;发生Ⅱ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成绩不得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Ⅲ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成绩不得高于合格。
2.对兼职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
①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二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Ⅱ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数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第三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②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扣发20%课酬,并予以解聘;发生Ⅱ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0%课酬,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留职观察教育,认错态度不好者予以解聘;发生Ⅲ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课酬,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提出警告,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六、申诉程序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学校对其教学事故的行为和事件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接到正式书面处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兰州工程机械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处理意见书》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提交视为无异议。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申诉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复议的结果提交校务会进行决议后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决议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七、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1.本办法适用于普通统招本、专科层次的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环节。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兰州工程机械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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